顺景科技(60300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修订)

时间:2026年08月29日 00:42:56 中财网
原标题:顺景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修订)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层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提名委员会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会议资料。

发出会议通知后,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会议、增加或取消提案的情形,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一日通知全体委员并说明原因。

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限制。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其他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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