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信德新材(301349):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349 证券简称:信德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6年1月16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含额度有效期内新设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授信额度(包括新增及原授信到期后续期)。同时公司拟为子公司(含额度有效期内新设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主债权最高本金额度(以下简称“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2.1亿元。其中,预计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5亿元;对资产负债率等于或大于70%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6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担保额度有效期限内,授信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本次担保审议额度将覆盖前次审议额度。其中,公司为成都昱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昱泰”)提供担保额度3.6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26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鉴于经营发展需要,近日成都昱泰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6,000.00万元)。公司为成都昱泰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800.00万元(含4,80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并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时成都昱泰其余股东已按照持股情况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成都昱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3505689905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纬四路西段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 注册资本:4,18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5年8月5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持股比例:公司持有其80%股权。赵磊持有其13%股权。陈洪持有其7%股权。 成都昱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1、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 2、保证人(甲方):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主合同债务人:成都昱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4,8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万元整)6、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肆仟捌佰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以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成都昱泰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时成都昱泰其余股东已按照持股情况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审批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22.1亿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98%。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5.2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2%。以上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以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为成都昱泰担保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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