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000703):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23:42:41 中财网
原标题:恒逸石化: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3楼,6-12楼310000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437号
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逸石化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逸石化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8月11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邱奕博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方贤水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吴中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赵东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金丹文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侯江涛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陈林荣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洪鑫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恒逸能源科技(吐鲁番)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4、《关于新增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4.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商品、原材料的议案》
4.02《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 2026 8 20
、股权登记日( 年 月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持股数共计1,609,721,60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4%。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包括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643名,代表股份共计2,701,119,15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9%。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投票情况如下:
1.01选举邱奕博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666,447,021
同意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

1.02选举方贤水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67,642,19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

1.03选举吴中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66,420,7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

1.04选举赵东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67,632,05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

1.05选举金丹文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667,632,57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投票情况如下:
2.01选举侯江涛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667,644,17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

2.02选举陈林荣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667,633,29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

2.03选举洪鑫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667,632,366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

3、《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恒逸能源科技(吐鲁番)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673,871,574股,反对2,016,907股,弃权25,230,67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

4、逐项审议《关于新增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具体投票情况如下:
4.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商品、原材料的议案》
同意563,067,015股,反对90,500股,弃权47,629,4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92.19%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4.02《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同意585,505,800股,反对46,200股,弃权25,234,97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发行人对上述各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TCYJS2026H1437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逸石化
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6年8月28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竺艳
签署:
承办律师:孔舒韫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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