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科技(300176):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鸿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1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配股新增的股份数量为144,173,119股,发行价格为3.36元/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4,421,679.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881,148.0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5,540,531.83元; 3、本次配股新增股份预计于2026年9月2日(上市首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方式进行。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5年6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配股相关的议案。 2025年9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配股相关的议案。 2026年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2026年第24次会议。经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89号)。 2026年7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方案配股比例和数量的议案》。 2026年8月3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将本次配股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期以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配股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2026年9月28日)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配股注册批复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日(2027年6月9日)。 2、发行过程 本次配股发行的时间安排如下:
387,280,8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4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共计可配售股份数量为154,912,32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配股价格系根据刊登发行公告前市场交易的情况,结合鸿特科技的资金需求、股票市价、配股比例等因素,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经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充分协商,最终确定本次配股价格为3.36元/股。 (三)发行时间 本次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8月12日(R日),配股缴款时间为2026年8月13日(R+1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R+5日)。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方式进行。本次配股对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及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全部采取网上定价发行方式,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五)发行数量 本次配股以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12日(R日)收市后公司总股本 387,280,800 10 4 股为基数,按每 股配售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共计可配售 股份数量为154,912,320股。截至认购缴款结束日(2026年8月19日,R+5日),公司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144,173,119股,占本次可配售股份总数154,912,320股的93.067561%,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六)发行价格 本次配股价格为3.36元/股。 (七)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4,421,679.84元。 (八)发行费用 8,881,148.01 本次配股发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不含增值税,包括承销 及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新股发行登记费等)。每股发行费用为人民币0.06元(按发行费用总额除以本次配股新增股份总额计算)。 (九)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881,148.01元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5,540,531.83元。 (十)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8月24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6)第410002号验资报告。 (十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人华金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十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配股认购情况汇总表》、发行人截至2026年8月21日前十名股东名册等文件,公司新增股份的证券变更登记已办理完成。 (十三)控股股东承诺认购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百邦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额认购可配售股份的38,879,214 承诺,认购股份数量为 股。 三、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配股配售的144,173,119股人民币普通股将于2026年9月2日起上市流通。本次配股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增股份的基本情况 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为:鸿特科技 证券代码为:300176 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26年9月2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配股新增股份无限售安排。 四、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26年8月2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531,453,919股,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本次配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2: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5年度和2026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25年12月31日和2026年3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鹏 保荐代表人:陆亚锋、吴士明 项目协办人:侯志刚 项目组其他成员:陆妍婕、吴雨轩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电话:021-20655588 传真:021-20655577 (二)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乔久华、李尊农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辉、肖国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三)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张学达、宋照旭 26 7-8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号新闻大厦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六、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承销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公司已与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之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保荐协议》《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之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主承销协议》,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陆亚锋、吴士明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陆亚锋,保荐代表人,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主持或参与了000783 2009 2011 长江证券( ) 年配股和 年公开增发的保荐和主承销,曙光股份 (600303)2010年配股、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和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和主承销,中通客车(000957)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与主承销,鸿特精密(300176)2017年配股的保荐,红相股份(30042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和主承销,盛路通信(002446)2018年可转债的保荐和主承销,泰祥股份(301192)2020年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保300899 2020 荐和主承销,上海凯鑫( )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和主承销,凯龙股份(002783)2020年配股的保荐及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和主承销等项目。 吴士明,保荐代表人,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主持或参与了日上集团(00259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保荐和主承销、三祥新材(60366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和主承销,思普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巨化股份(600160)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与主承销,锦龙股份(000712)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与主600845 2014 承销、宝信软件( )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与主承销等项目。 (二)保荐人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本次配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向原股东配售A股股份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七、其他重要事项 自配股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备查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 3、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4、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5、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6、发行完成后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8、无会后事项承诺函。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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