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远信科(920961):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23:12:19 中财网
原标题:创远信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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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5
正 文 .................................................................................................................................... 8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 8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 12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13
四、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 13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 13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 19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19 八、 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 19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21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资格 ........................................................... 24 十一、 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 ............................................... 24 十二、 结论意见 ....................................................................................................... 24
附件一 ................................................................................................................................ 2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大成证字[2026]第 168号

致: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创远信科的委托,担任创远信科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格式准则 56号》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创远信科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由 2025年 12月 31日调整为 2026年 3月 31日,本次交易的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4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3月 31日,本所就自 2025年 12月 31日至 2026年 3月 31日期间或补充事项期间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更新,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创远信科申请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创远信科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大成、本所律 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公司、创远信科、上 市公司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 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远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5年 12月 26日出具的《北 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6年 2月 9日出具的《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6年 6月 4日出具的《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6年 8月 14日出具的《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6年 8月 27日出具的《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重组报告书(草 案)》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四次修订稿)》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创远电子等14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微宇天导100.00%
  股权,并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
标的公司、微宇天导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上海创 远天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微宇天导 100.00%股权
湖南卫导湖南卫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创远电子上海创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元测信息元测信息技术(成都)有限公司
中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源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创远电子等 14名交易对手方
上海信息服务中心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湖南信用体系办公 室湖南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
《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格式准则 5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5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类第 1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
《公司章程》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包 括其后不时修订的文本
《审计报告》中汇出具的《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审计 报告》(中汇会审[2026]13163号)
报告期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 1-3月
补充事项期间《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期间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正 文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1.1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1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1.2.1 标的资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 标的资产”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2 交易对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2 交易对方”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3 交易对价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3 交易对价”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1.2.3 交易对价”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4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4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5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5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6 发行方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6 发行方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7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7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8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1.2.8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9 发行数量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1.2.9 发行数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10 锁定期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0 锁定期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11 过渡期损益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1 过渡期损益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12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2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13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3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1.2.13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14 减值测试补偿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4 减值测试补偿”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2.15 超额业绩奖励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5 超额业绩奖励”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3 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3 募集配套资金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4 本次交易的性质

1.4.1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经审计的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元测信息的财务数据以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项目标的公司 (a)元测信息 (b)交易作价 (c)选取指标 (d)=max ((a+b),c)上市公司 (e)指标占比 d)/(e)
2026年 1-3 月 /2026.03.31资产总额51,570.74200.0088,630.0088,630.00134,989.4265.66%
 资产净额39,413.88200.0088,630.0088,630.0076,748.66115.48%
 营业收入4,127.77--4,127.774,336.0595.20%
2025年度 /2025.12.31资产总额51,711.25200.0088,630.0088,630.00137,040.3664.67%
 资产净额37,742.79200.0088,630.0088,630.0077,482.29114.39%
 营业收入22,526.2720.46-22,546.7320,446.41110.27%
2024年度 /2024.12.31资产总额41,737.92200.0088,630.0088,630.00131,874.5967.21%
 资产净额28,046.07200.0088,630.0088,630.0077,371.95114.55%
 营业收入21,156.695.60-21,162.2923,269.4190.94%
注 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注 2:上市公司 2024年度、2025年度相关数据,标的公司 2024年度、2025年度及 2026年 1-3月相关数据均已经审计;上市公司 2026年 1-3月相关数据,元测信息 2024年、2025年、2026年 1-3月相关数据均未经审计。


根据上述计算,本次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交易标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均达到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 50%以上,且营业收入和资产净额均超过 5,000万元,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北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1.4.2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4.2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4.3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4.3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2.1 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2.1.1 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1.1 基本情况”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2.1.2 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创远信科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创远电子38,762,63227.1370
2陈忆元8,915,3646.2415
3吉红霞7,115,2384.9812
4冯跃军3,600,0382.5203
5北京天星江山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2,197,0001.5381
6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 划1,513,8031.0598
7陈向民1,353,0820.9473
8张志强1,060,0000.7421
9李锦海930,2670.6513
10郑友满760,9580.5327
合计66,208,38246.3513 

2.1.3 主要历史沿革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1.3 主要历史沿革”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2.2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2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2.2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第二部分“2.2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2.3 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3 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均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除尚需取得的批准及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程序,该等授权及批准合法、有效。


四、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四、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5.1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1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2 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2 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3 标的公司的业务

5.3.1 主营业务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3.1 主营业务”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3.2 资质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3.2 资质证书”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4 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

5.4.1 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4.1 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4.2 不动产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4.2 不动产权”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4.3 租赁不动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4.3 租赁不动产”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4.4 商标权

经核查,自 2026年 7月 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4.4 商标权”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5.4.4 商标权”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第二部分“5.4.4 商标权”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4.5 专利权

经核查,自 2026年 7月 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存在 1项新增专利,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5.4.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经核查,自 2026年 7月 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4.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4.7 著作权

经核查,自 2026年 7月 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4.7 著作权”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5 标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5.5.1 重大合同

(1) 借款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银
行授信合同以及借款合同未发生变化。


(2) 担保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正在履
行的担保合同。


(3) 业务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5.5.1 (3)业务合同”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5.2 重大侵权之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5.2 重大侵权之债”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5.3 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微宇天导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微宇天导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5,085,564.70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5,074,114.42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备用金、代扣代缴款项、往来款等;微宇天导其他应付款余额 486,754.87元,主要为预提费用、报销费用等。


5.6 标的公司的税务

5.6.1 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微宇天导的《审计报告》、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执行的主要税种
及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 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 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 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 分为应交增值税按 6%、13%税率计缴
房产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 次减除 20%、30%后余值的 1.2%计缴1.2%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7%、5%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注]

[注]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所得税税率
微宇天导25%
湖南卫导15%

5.6.2 税收优惠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6.2 税收优惠”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6.3 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无欠税证明及《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务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7 标的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

5.7.1 安全生产合规性

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如《法律意见书》正文“5.3.2 资质证书”所述。


根据上海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6年 7月 27日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替代 有 无 违 法 记 录 证 明 专 用 版 ) 》 ( 编 号 :
CX032026072714391501191418),自 2023年 7月 7日(含)至 2026年 7月 7日(含)期间,微宇天导在安全生产领域不存在违法记录。


根据湖南信用体系办公室于 2026年 7月 27日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编号:2026072714440518457542),自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7月 26日期间,湖南卫导在安全生产领域不存在违法记录。


根据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于上海一网通
办、长沙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纠纷,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5.7.2 环境保护合规性

根据上海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6年 7月 27日出具的《专用信用报告(替代 有 无 违 法 记 录 证 明 专 用 版 ) 》 ( 编 号 :
CX032026072714391501191418),自 2023年 7月 7日(含)至 2026年 7月 7日(含)期间,微宇天导在生态环境领域不存在违法记录。


根据湖南信用体系办公室于 2026年 7月 27日出具的《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编号:2026072714440518457542),自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7月 26日期间,湖南卫导在生态环境领域不存在违法记录。


根据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于上海一网通
办、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主管部门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5.8 标的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5.8.1 标的公司的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s://zxgk.court.gov.cn/zhzxgk/)上查询并经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确认,截至 2026年 7月 31日,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8.2 标的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湖南省公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7月 31日,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已经了结、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八、 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创远信科就本次交易履行了如下主要信息披露义务:
(1) 2026年 8月 14日,创远信科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三次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日,创远信科通过北交所指定披露平台
(https://www.bse.cn/)公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108)、《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审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09)、《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107)。


(2) 2026 年 8 月 17 日,创远信科通过北交所指定披露平台
(https://www.bse.cn/)公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三次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12)、《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恢复审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14)、《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二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6-113)、《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三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6-110)、《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三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6-111)、《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中汇会函[2026]13569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次修订稿)》《备考审阅报告及财务报表(2024年度至 2026年 3月)》《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4年度至 2026年 3月)》《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核查意见(二次修订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资产评估相关问题之核查意见(二次修订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远信科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9.1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2 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2 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3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3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9.3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4 本次交易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4 本次交易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5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9.5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6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6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7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7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9.7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8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8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9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9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10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9.10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11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1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12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2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13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期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3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期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14 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4 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15 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5 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16 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6 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17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7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9.18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8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资格”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十一、 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均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取得的批准及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程序,该等授权及批准合法、有效。


(四) 本次交易涉及相关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协议将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五)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不涉及人员安置。


(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为规范关联交易出具的承诺函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八)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为避免同业竞争出具的承诺函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切实履行有效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未来新增同业竞争情形,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九)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远信科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具备就本次交易为创远信科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主体资格。


(本页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附件一

自 2026年 7月 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标的公司新增如下 1项专利:


序 号权利人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 类型专利 申请日专利 状态取得 方式
1微宇 天导ZL202 511945 677.7实现多历元多径信号辅助 的深度滤波定位系统、方 法、装置、处理器及其可读 存储介质发明 专利2025.12.22专利权 维持原始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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