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晨智能(92009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2026年8月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会议。 公司已于2026年8月12日发布了《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经北六路99号河南嘉晨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6日15:00至2026年8月27日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300,1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69,000,000股的74.3480%;其中: (1)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754,225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817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2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545,87522.53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认证。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1,300,100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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