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霍普股份(301024):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0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保函、融资租赁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股权质押、抵押担保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 4 29 2026 5 20 www.cninfo.com.cn 年月 日及 年月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的相 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眉山市仁寿县光盛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光盛合”)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人民币1,054.21万元,期限96个月。公司与苏州金租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子公司苏州霍普艾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霍普艾能”)与苏州金租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眉山光盛合90%股权为该笔融资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最高金额为人民币1,054.21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眉山市仁寿县光盛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KFHL9M4G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曹家镇水星村8组7号 法定代表人:谢金波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成立日期:2026年6月10日 营业期限:2026年6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工程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节能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1、债权人/质押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眉山市仁寿县光盛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苏州霍普艾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2、担保方式: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苏州霍普艾能以其持有的眉山光盛合9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3、担保最高金额:10,542,099.50元 4 / 、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质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服务费、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以及非因债权人原因导致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含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及租金变化的,还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出质人也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租金(租赁本金加租息)、违约金、名义货价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因利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及处置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保证人/出质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其他说明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本次被担保方少数股东已按照其出资比例同比例提供担保,并出具《保证函》承诺与公司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公司对上述控股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亿元,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838.01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2.74%。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苏州金租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苏州霍普艾能与苏州金租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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