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眼科(30123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其他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如发生第四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追究责任的处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第八条所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公司内部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监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普瑞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