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30013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修订)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六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任职资格............................................................................................................................3 第三章职责范围............................................................................................................................4 第四章工作制度............................................................................................................................6 第五章任免程序............................................................................................................................7 第六章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保护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五条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十三)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将会议文件送达与会者。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事先作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公司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具体信息内容完整,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文字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应披露信息的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提供文件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要求。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签发手续。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交易所的问询、调查以及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的采访,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上述职责。董事会秘书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交易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未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勤勉尽责,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或有其他任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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