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30013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度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六年八月 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4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8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11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12 第六章 附则..............................................................................................................................12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财务部、内审部、法务与知识产权部、人力资源部、投资部、研发部、市场部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其他重大事件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重要会议包括: (一)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二)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审议意见; (三)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第七条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度 (十二)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除以上(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需立即报告以外,公司发生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关联交易为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度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公司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该条约定。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十条重大风险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度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度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事件的当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度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五)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七)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八)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度 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研发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要求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送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擅自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对报送的原始信息、数据、文件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送。 第二十六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度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报送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研发技术、核心数据、未公开重大信息等敏感内容的,应当显著标注“涉密”“内部使用”“不得对外披露”等提示标识,明确区分可披露信息与仅限内部使用信息,严禁将涉密信息违规对外提供。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九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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