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仪装备(68865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21:42:02 中财网
原标题:京仪装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仪装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5年 5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 3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京仪装备拟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北控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在北控财务公司开立结算账户,由北控财务公司提供存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交易限额如下:
每日最高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00元
每日最高贷款余额-
协议有效期三年
存款利率范围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且不低于国内主 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期同种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亦不低于 北控财务公司吸收北控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的利率水平
贷款利率范围-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北控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控财务公司与公司同受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北控财务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

2026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名称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82886211Q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 59号院 2号楼 3层及 5层
法定代表人刘敏健
注册资本368,498万元
成立时间2013年 11月 08日
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财务)公司与上 市公司关系?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具体关系:北控财务公司是公司间 接控股股东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 司?其他:____________
财务公司实际控制 人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截至最近一年截至最近一期(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25,683,572,459.5027,069,423,873.76
负债总额20,476,021,917.9621,827,159,849.44
项目截至最近一年截至最近一期(未经审计)
净资产5,207,550,541.545,242,264,024.32
项目最近一年年度最近一期(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498,805,896.63244,581,330.23
净利润106,878,200.7695,408,542.72
三、《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拟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乙方)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一)服务内容及定价原则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甲方办理存款业务,乙方给予甲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且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期同种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亦不低于乙方吸收北控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的利率水平,向甲方支付存款利息。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索。

(4)甲方应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乙方。

2、结算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乙方收取的结算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并给予甲方结算费用优惠。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甲方资金安全,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3、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乙方收取费用的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另行订立独立的合同/协议。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甲方具体对存款、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的需求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交易限额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吸收甲方的存款,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00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上述限额的实施,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甲方资金。

(三)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并经甲方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经董事会、股东会(如需)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叁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协议到期后,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完成新协议签署工作。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对存款每日余额的调整等内容将由甲乙双方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明确。该等补充协议涉及交易限额调整等关联交易事项的,须重新履行甲方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4.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交易类型及预计额度与甲方开展业务往来,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甲方资金。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大额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大额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风险等事项; 3、乙方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6个月以上未偿还;
4、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5、乙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乙方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个工作日的;
6、乙方或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7、乙方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向乙方新增存款,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要求乙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暂缓或停止与乙方发生新的金融业务并及时收回全部资金。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北控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配置能力。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且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期同种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提供的结算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上述定价安排有助于公司提高资金收益水平,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本次关联交易公允合理,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负面影响。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财务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五、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8月 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联委员陈望舒回避表决;非关联委员以 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综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8月 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北控财务公司的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控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综上,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8月 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联董事沈洪亮、王莉、高斌、陈望舒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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