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A(00072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 8月) (2026年 8月 27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应在提名董事会秘书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及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执行委员会主席、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风控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则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风控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直接向深交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八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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