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000571):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6)第30-5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王艾迪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2026年8月10日召开的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6年8月28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14:30时在海南省海口 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2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08月2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09人,代表股份 71,390,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077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09人,代表股份71,390,51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8.5077 %。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8人,代表 股份10,400,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394 %。其中,通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8人,代表股份10,400,51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394 %。 经查验,本次无股东(或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没有新提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审议 的提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提案: 1.00《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无偿赠与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提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0,665,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9843%;反对3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992%;弃权36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675,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282%;反对356,4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68%;弃权368,700股,该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该提案同时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东丰未参与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 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2026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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