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人丽妆(60513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股份过户暨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18:32:40 中财网
原标题:丽人丽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股份过户暨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5136 证券简称:丽人丽妆 公告编号:2026-034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股份过户暨权益变动
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权益变动方向比例增加□ 比例减少√
权益变动前合计比例28.28%
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25.78%
本次变动是否违反已作出的承 诺、意向、计划是□ 否√
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是□ 否√
?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先生涉及离婚财产纠
纷,其持有的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丽人丽妆”)10,000,000股公司股票被司
法拍卖并完成过户登记,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50%。

?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之后,黄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3,232,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下降至25.78%。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
造成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
次司法拍卖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
的股份。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因离婚财产纠纷,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于2023年11月21日被徐汇法院司法冻结10,000,000
股(公告编号:2023-040号),于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
6月13日期间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4,000,000股(公告编号:
2024-019号),于2024年10月23日再次被徐汇法院新增司法
冻结7,000,000股(公告编号:2024-052号)。

根据徐汇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3沪0104执6723号),
法院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韬持有的丽人丽妆股票(股票代码:
605136)10,000,000股。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号)。

公司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获悉,黄韬先生持有的上述股份于
2026年7月17日16时至7月18日16时止于京东网(www.jd.com)
进行司法拍卖。根据成交确认书,截至拍卖结束,本次拍卖的股
份10,000,000股均竞拍成交,成交总金额为59,180,000元。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6-025号)。

二、本次司法拍卖过户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系统得知,上述
司法拍卖的10,000,00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前述过户登记
完成后,黄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3,232,766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下降至25.7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其他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合并口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仅适用 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投资者身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黄韬√控股股东/实控人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行动人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_____________ √不适用
四、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基本情况

投资者名 称变动前股 数(万股)变动前比 例(%)变动后股 数(万股)变动后比 例(%)权益变动 方式权益变动 的时间区 间资金来源 (仅增持 填写)
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黄韬11,323.2828.2810,323.2825.78□集中竞 价 □大宗交 易 ?其他:司 法拍卖2026年8 月 26 日 -2026年8 月27日不适用
        
        
合计11,323.2828.2810,323.2825.78///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被动减持,未
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拍卖股份过户后的减持规定如下: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
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
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
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
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变卖股份,受让方在受
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
告书。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将继续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严
格遵守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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