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000949):为参股公司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6-042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锦鹭”)因采购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性支出需要,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该笔贷款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浙江升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升箭”)、浙江锦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锦鹭”)分别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本公司承担的担保对应本金额度为470万元。 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董事,全体董事均参与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新疆锦鹭提供本金不超过人民币470万元的担保。本次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后期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新疆锦鹭与该银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70万元,担保范围包含本金对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应付债务。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副总经理张继明在新疆锦鹭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新疆锦鹭系公司关联法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亦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新疆锦鹭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24年9月11日,法定代表人张继明,注册地址及主要办公地址为新疆 图木舒克市河源街28号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201室,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经营范围为新材料技术研发;纺纱加工;针纺织品 及原料销售;货物进出口。 2.历史沿革: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注册设立, 设立后主要从事新材料、纺纱相关业务经营,现已开展实际生产经营。 产权及控制关系:新疆锦鹭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新疆锦鹭47%股份, 浙江升箭持有新疆锦鹭37%股份,浙江锦鹭持有新疆锦鹭16%股份。详细产权及 控制关系详见下方框图:3.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5.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副总经理张继明担任新疆锦鹭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新疆锦鹭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 2.担保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人: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最高本金及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担保金额:主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70万元。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提供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41,13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09%。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4,23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63%。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五、关联担保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新疆锦鹭提供担保,旨在保障其生产经营周转,助力业务有序开展。公司按照持有新疆锦鹭47%的股权比例,为本笔贷款提供本金不超过47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1000万元贷款剩余部分对应的连带担保责任,由新疆锦鹭其他股东浙江升箭和浙江锦鹭按各自持股比例承担。本次担保整体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6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新疆锦鹭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400.21万元。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系为满足参股企业经营发展的融资需求,有助于推动公司整体业务发展。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参股公司,信用记录良好,其关键管理人员等由公司委派,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有助于其拓展融资渠道、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提升其经营效益,被担保方未来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新疆锦鹭其他股东已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担保公平、对等。本次担保各方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不存在额外费用,担保条款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综上,董事会同意实施本次担保事项。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意见: 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申请综合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同意将《关于为参股公司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3.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4.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5.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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