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美新材(002988):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经2026年8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股份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有关工作人员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和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应在知悉事项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除此以外,上述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均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数据。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外,对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三)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董事会认为案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8、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或被公司解聘;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4、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发生回购股份事项; 6、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发生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等行为事项。 第四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一)公司部门会议、专项负责人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第一时间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时,立即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依据及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重大事项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责任与处分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等,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有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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