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002266):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6年8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〇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告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人员,包含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重大信息搜集、披露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证券管理中心、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在本制度下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管理中心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计额,一旦发现累计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预计结果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大事项变更: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的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订而需修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制度相关内容,公司应按照修改后的内容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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