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600171):上海贝岭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版)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17:11:47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贝岭:上海贝岭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版)


有 效 版 次第 三 版制度编号BL〔01BA37〕号
  发布日期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26年8月27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纠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年度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落实与追究重大差错责任有关的工作程序,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重视并支持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本制度有相反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BL〔01BA37〕号第二版)同步废止。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