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苏 泊 尔(002032):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现根据《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拟定《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考虑因素和制定原则 1、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2、规划制定原则 2.1在满足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2.2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2.3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公司应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且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度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六十。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具备现金分红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现金分红 1.1现金分红条件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优先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或者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总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1.2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计划参考近年现金分红安排,积极回报股东;原则上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现金分红(可根据资金状况考虑中期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六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按照《公司章程》、本规划规定的决策程序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预案:(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股票股利分红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制定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董事会对于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或由公司年度股东会批准的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须在前述决议作出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未来发展与日常经营,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大研发力度,投入新技术,优化财务结构,为公司未来战略规划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该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原则上,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