熵基科技(301330):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23:27:43 中财网
原标题:熵基科技: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方发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持股或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下同)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等)。

第四条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促使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公司应当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公司应当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活动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内形成工作底稿。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对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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