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300261):雅本化学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0454号 致: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雅本化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的投票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7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18弄22号海亮大厦A座22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蔡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53人,代表股份307,891,49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61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同意299,686,098股,反对8,016,693股,弃权188,7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350%。 (二)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299,659,498股,反对8,033,093股,弃权198,9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263%。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299,678,598股,反对8,000,893股,弃权212,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325%。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299,687,698股,反对7,991,793股,弃权212,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355%。 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299,636,998股,反对8,042,493股,弃权212,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190%。 5. 发行数量 同意299,627,898股,反对8,061,493股,弃权202,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161%。 6. 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同意299,684,498股,反对7,991,793股,弃权215,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345%。 7. 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同意299,709,898股,反对7,943,493股,弃权238,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427%。 8. 股票上市地点 同意299,750,698股,反对7,902,693股,弃权238,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560%。 9.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299,659,298股,反对8,018,093股,弃权214,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263%。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同意299,657,298股,反对7,877,193股,弃权357,0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256%。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同意299,684,498股,反对7,991,793股,弃权215,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345%。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299,675,698股,反对8,060,593股,弃权155,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316%。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299,665,098股,反对8,000,893股,弃权225,5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282%。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同意299,680,998股,反对8,008,393股,弃权202,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333%。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299,681,998股,反对8,007,393股,弃权202,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336%。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299,895,598股,反对7,857,793股,弃权138,1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4030%。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99,721,698股,反对8,054,593股,弃权115,2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465%。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全部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雅本化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董一平 曹 琳 2026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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