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600293):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 议 资 料 股权登记日:2026年 9月 2日 召开时间:2026年 9月 7日 目录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须知...............2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4 议案1-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6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 须知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确保会议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北三 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望参加 本次会议的全体人员遵守。 一、本次会议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 对于干扰会议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股东到达会场后,请在“股东签到表”上签到。股东签到 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 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法人股 东账户卡。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五、股东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 各项权利。 六、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会议审议议案时举手示意,得到 主持人许可后进行发言。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简明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 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会议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七、本次会议对议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八、本次会议表决票清点工作由四人负责,出席股东推选两 名股东代表参与表决票计票工作,审计委员会推选一名委员并和 现场见证律师共同参与表决票监票工作。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6年9月7日,星期一,上午10: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7日的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9月7日的9:15-15:00。 会议地点:宜昌市南玻路产投科技园A5栋湖北三峡新材科 技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普乐先生 出席人员:股东及股东代表 列席人员: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通报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监票人、计票人 三、相关人员对会议审议的议案作出说明 1.《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四、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讨论和审议 五、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等待网络投 票结果 六、监票人、计票人、律师共同统计投票结果 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作股东会律师见证,现场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与会董事签署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当前经营规模、 行业薪酬水平及实际管理需求,公司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附件:《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办法》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7日 附件-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年 8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有效调动和发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科学地评价公司经营成果和经营者 的业绩,促进公司战略和中长期目标实现,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所在区域 和行业等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取酬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 工程师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参照本办法执行。 纳入宜昌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范围的人员,按市国资 委相关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与业绩相符。 (二)市场化与公司实际相结合原则,体现经营者薪酬水平 及结构与市场(同行业)相接轨。 (三)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 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四)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和激励机 制挂钩。 (五)体现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考核方案,并进行考核。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和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八条 董事薪酬及津贴 (一)非独立董事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只领取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已 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的,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 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者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 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领取津贴涉及的个人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统 一由公司代扣代缴,因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此 外,独立董事并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薪酬或享有其他福利待遇,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 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1.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按月支付。 2.绩效年薪以年度目标绩效年薪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 效相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兑付。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根据年度经营结果,落实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 薪酬考核浮动区间一般为预算绩效年薪的60%—140%。若出现 重大经营风险、战略落地严重滞后等需加重考核力度的特殊情形, 或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技术与管理创新、融资等方面作出突 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浮动比例不受前述区间限制,可另行 研究制定专项考核或奖惩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实施。 3.任期激励收入是与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 系的收入,以3年为一个业绩考核评价任期。根据任期考核结果, 按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10%确定。 第十条 其他待遇 1.交通通讯费 交通费是指工作所在地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须的费用,通讯费 是指因公发生的个人移动电话费,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福利按照公司相关福利制度等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视经营状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另 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对企业发展 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专项激励。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适当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结合公司年度收入、 利润效益及个人业绩,调整薪酬方案或计划,涉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涉及董事的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资增(降)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 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公司盈利状况。 3.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4.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薪酬支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 酬方案或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须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结果及对应 的绩效年薪兑现,须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基本年薪在年度内 按月平均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按年度考核后兑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履职时间进行年度、任期考核,发放年度 绩效、任期激励。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任期激励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处罚的。 2.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3.被公司依法免职的人员。 4.违法乱纪,正在接受有关纪检、司法部门的审查。 5.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 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第二十条 其他日常管理 1.本办法所指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薪酬,不包括员 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事项。 2.本办法中所称薪酬均指税前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依法 代扣代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新颁布或 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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