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000663):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663 证券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6-034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年 月 日下午 2026 8 27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月 日 , , ; 8 27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8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号煤业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638 大厦8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吕锦程先生。 (六)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127,317,83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1,064,07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36,253,75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5人,代表股份14,740,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61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14,722,02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27%。 (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 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议案1.01《关于提名管清奎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9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223%;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77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14,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4648%;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02:《关于提名樊金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9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223%;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77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14,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4648%;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03:《关于提名陈芸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92,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226%;反对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77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14,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4682%;反对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0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伍敏智、林语嫣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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