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000663):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22:07:11 中财网
原标题:永安林业: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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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6)大成榕律字第733号
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8月12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刊登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3.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8月27日下午15:00分,本次股东会通知时间为2026年8月12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8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所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7日(星期四)下午15时00分,在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638号煤业大厦8楼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吕锦程主持,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及《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
127,317,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1,064,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36,253,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7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5人,代表股份14,740,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14,722,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27%。

(三)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主体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数(3)。

1.01《关于提名管清奎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2《关于提名樊金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3《关于提名陈芸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没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临时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不涉及累积投票方式。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议案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关于提名管清奎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09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3%;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514,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8%;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2《关于提名樊金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091,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3%;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514,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48%;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3《关于提名陈芸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092,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6%;反对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514,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82%;反对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0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健
见证律师:
侯立
见证律师:
伍敏智
见证律师:
林语嫣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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