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时电子(6052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20:02:15 中财网
原标题:伟时电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时电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伟时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5年 8月 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5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29,981,261股,新增股份已于 2026年 3月 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 3月 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年 9月 2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6年 3月 2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完成登记后,公司总股本由212,833,460股变更为 242,814,721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事项外,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对象均承诺认购所获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29,981,261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年 9月 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序 号发行对象持有限售股 数量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 数量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718,9254.00%9,718,925
2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般胜优选 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716,4271.53%3,716,427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660,2161.51%3,660,216
4倪政顺3,123,0481.29%3,123,048
5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80,2620.65%1,580,262
6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61,5240.64%1,561,524
7俞逸修999,3750.41%999,375
8UBS AG936,9140.39%936,914
9深圳市宝堃国海甄选贰号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6,9140.39%936,914
10广西国海甄选壹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936,9140.39%936,914
11张家港金创优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936,9140.39%936,914
12薛小华936,9140.39%936,914
13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936,9140.39%936,914
合计29,981,26112.35%29,981,261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9,981,261
合计 29,981,261
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完成后,不考虑其他事项,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变动前(股)变动数(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9,981,261-29,981,261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12,833,46029,981,261242,814,721
合计242,814,7210242,814,721
注:上述变动前股本情况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的股本结构,最终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六、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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