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域汽车(600741):华域汽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2026年8月27日十一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 事、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运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 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 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 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 息,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上交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如有)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 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 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 交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 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 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 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 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 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 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 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 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 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上交 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生修改时,本制度的相应规定同时废止,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 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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