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30072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制度规定。 第三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投资的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议程序。 第九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在预计额度内循环使用资金。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和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评估委托理财事项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购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监督,包括对审批情况、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计、核查。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不超过”,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对外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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