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迪技术(30163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7:36:47 中财网
原标题:港迪技术: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工作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建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八)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九)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向董事会报告;
(十)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十一)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二)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严格履行公开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五)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董事会秘书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出现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不时制定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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