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条款 | 现修改为 |
|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依据
《公司章程》、《上市规则》赋予的职权开展
工作和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以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
|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
管理、股权事务、秘书等工作三年以上;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
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一定的财务、税收、法
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具备较强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个人品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
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
作经验。 |
| 第七条
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分管经营业务
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
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
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
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
会秘书。 |
| 第八条
下列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
|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
满;
(六)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
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
|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
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
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
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
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监管机构所有问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
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 |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
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董事会秘
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
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
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
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
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
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
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
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
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
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
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
工作。
(五)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
|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
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
理公告。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
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
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
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
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
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
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
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
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 |
| | 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
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
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 | 删除 |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
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
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
常履职行为。 |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
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
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有关部门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
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
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
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上
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
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
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
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
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
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
据。 |
| 新增 |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
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
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新增 |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制度的规
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
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证券部。 |
| 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制
度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
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
| 第十三条
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及运用,
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 删除 |
| 第十四条
遵守公司有关商业秘密保密的规定;最大限度
地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扩散。 | 删除 |
|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及投资者的监
督。 | 删除 |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其权
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金融和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其权
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任职
条件。 |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
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
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 |
| 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
印件);
(四)董事会的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 | 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
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
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
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
|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真诚、勤勉尽职,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最大利益。 |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
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评价标准,
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
追究;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更换董事会秘
书。 |
|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 |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
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
止,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
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 |
| | 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
|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
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
事会秘书。 |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
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
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
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