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00247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7:17:55 中财网
原标题:金正大:《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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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现修改为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依据 《公司章程》、《上市规则》赋予的职权开展 工作和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以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 管理、股权事务、秘书等工作三年以上;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 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一定的财务、税收、法 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具备较强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个人品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 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 作经验。
第七条 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 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分管经营业务 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 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 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 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 会秘书。
第八条 下列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 满; (六)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 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 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 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 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 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监管机构所有问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 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董事会印章,保管公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 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董事会秘 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 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 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 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 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 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 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 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 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 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 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 工作。 (五)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 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 理公告。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 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 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 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 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 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 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 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 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
 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 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 门的力量协助完成工作。删除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 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 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 常履职行为。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 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 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有关部门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知悉重大事 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 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 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上 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法违 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 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 严重阻挠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 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 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 据。
新增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 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 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新增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制度的规 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 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证券部。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制 度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 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及运用, 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删除
第十四条 遵守公司有关商业秘密保密的规定;最大限度 地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扩散。删除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及投资者的监 督。删除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其权 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金融和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其权 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任职 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 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 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
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 印件); (四)董事会的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 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 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 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真诚、勤勉尽职,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最大利益。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 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评价标准, 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 追究;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更换董事会秘 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 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 止,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 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
 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 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 事会秘书。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 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 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 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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