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301607):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证券代码:301607 证券简称:富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8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或“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477.61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00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1,814,40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4.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8,222,181.6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为人民币8,943,059.78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9,279,121.9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6年4月16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16号)。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2、以上为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的数据。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6年4月1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477.61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1,477.6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置换事项与《募集说明书》中的内容一致,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477.61万元。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3、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17589号),会计师认为:富特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548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富特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4、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3、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17589号) 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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