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00225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8月26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活动对象: (一)中小投资者。 (二)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仅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相关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进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及设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活动计划及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下属子(分)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也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注意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中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以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电子信箱和公司网站地址,如有变更需及时公告。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者互动平台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将根据情况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投资者咨询事项,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述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方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独立董事(至少1名)、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 公司应提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公司息。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投资者交流沟通事项采取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待或指派专人陪同参加接待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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