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000554):泰山石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00:57:33 中财网
原标题:泰山石油:泰山石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版)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6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人员组成.....................................................................................3
第三章 职责权限.....................................................................................4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 5第五章 议事规则.....................................................................................6
第六章 附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并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内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
委员会成员内选举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可设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工作支持,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人
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推选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人
选的建议;
(六)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九)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董事人选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提名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检查提名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提名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
员代行其职权。如不能指定,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1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
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如为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
发会议通知,公司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讨论的
主要事项及相关会议文件送交提名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发出。

第十九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主任委员的确认,议程及会议有关
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发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以下简称“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前述规定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1名委员最多接受1名委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

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出现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
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的审议意见或者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
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人数时或者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回避表决的
情况。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者发表意见,但列席人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记录,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的初稿以及最后定稿应在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
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将作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有关的会议资料至
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除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要求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外,出
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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