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000554):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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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27日 00:57: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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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泰山石油: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_

证券代码:000554 股票简称:
泰山石油 公告编号:2026-34
中国石化山东
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和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石化山东
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8月25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泰山石油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6版)》《
泰山石油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版)》《
泰山石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版)》以及其他公司治理
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最新证券监管规则,为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薪酬管理相关的公司治理制度,进一步促进公司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
中国石化山东
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中国石化山东
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中国石化山东
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石化山东
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
职的相关条款;(2)完善股东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条款;(3)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5月2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A股股份,以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已于2026年6月10日完成本次回购的全部A股股份的注销手续,
公司股份总数已变更为477,444,918股,拟同步修订《公司章程》中
总股本、注册资本相关条款以反映前述变动情况。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23)。本次修订涉及的具体条款详见本公告
附件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尚需提请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同
意授权董事会秘书办理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的事宜,该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对《公司章程》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办理《公司章程》变更所需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等。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公司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予以修订完善。本次修订涉及的具体条款详见本公告附件修订对照表。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
提交第十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尚需提请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
步促进公司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最新证券监管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5项公司治理制度予以修订。前述修订后的制度已于同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中国石化山东
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8月27日
附件: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0,793,320元。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7,444,918元。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0,793,320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7,444,918股,均为普通股。 |
| 第八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前款规定的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依法
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以及征集
进展情况和结果。 | 第八十五条第五款、第六款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
集人设置条件。
前款规定的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依法
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以及股东
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征集进
展情况和结果。 |
|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规定
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
(一)至(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
出现不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独立
性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出现本条第(七)项、第(八)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规定
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第一款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
合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独立性情形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有关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
违规接受报酬、工作补贴、福利待遇
和馈赠;
(八)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有关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
违规接受报酬、工作补贴、福利待遇
和馈赠;
(八)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
外;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金归为己有;
(十)保守履行职责过程中所知悉的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不得擅自披露;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二)忠实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原则,审慎决策,
担当尽责;
(十三)有关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十)保守履行职责过程中所知悉的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不得擅自披露;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二)忠实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原则,审慎决策,
担当尽责;
(十三)有关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根据本条第二款第(六)项、
第(八)项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按
照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向公司履行说
明义务,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有关监管规
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有关监管规
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
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对表决事项
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
除。 |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人应当独立
承担法律责任。 |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第四十七条第五款、第六款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前款规定的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依法
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以及征集
进展情况和结果。 | 第四十七条第五款、第六款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
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
条件。
前款规定的征集人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依法
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以及股东
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征集进
展情况和结果。 |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对表决事
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
免除。 |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人应当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 |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1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 1.1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内部激励和
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石化山东
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
健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充分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
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
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章
程》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无 |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薪酬管理,是指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与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绩效考核、薪酬支付、薪酬止付追索
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活动。 |
| 1.3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3.1按劳分配,薪资与责、权、利
相匹配。
1.3.2薪酬与公司效益及业绩考核挂
钩。
1.3.3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与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薪资与责、权、利
相匹配。
(二)薪酬与公司效益及业绩考核挂
钩。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与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
| 3薪酬管理与考核 | 第二章管理职责 |
| 5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 | |
| 3.1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量化与非量化结合的考核指标,年度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薪酬发放的核
心依据。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年终考
核薪酬、任期激励收入分配方案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时,应当采用量化与非
量化结合的考核指标,并以年度绩效
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薪酬发放的核心依
据。 |
| 3.3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与考核方案,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
5.1董事及高管薪酬方案需提交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在年报中披露
相关信息。 |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批准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
| | 第七条股东会负责决定公司董事薪
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
| 3.4当公司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议可以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第八条当公司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议可以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方案,调整薪酬和考核标准,并报董
事会、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 薪酬方案,调整薪酬和考核标准,并
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
| 无 | 第九条若公司业绩发生亏损,应当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
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
| 无 | 第十条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特定董事个人履职情况进行评
价或者讨论其薪酬事项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 |
| 无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或薪酬方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之前,应当事先报公司党委前
置研究。 |
| 无 | 第十二条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
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具体实施。 |
| 2薪酬结构及标准 |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绩效考核 |
| 2.1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
理。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以
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
定。 | 第十三条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
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
进行预算管理。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
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
考核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
素综合确定具体按照公司工资总额相
关管理办法执行。 |
| 无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
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较上一会计年
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
应下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原因。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2.2薪酬结构
2.2.1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年度
津贴制,津贴金额及发放方式由股东
会审议批准。
2.2.2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
职务的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职务和岗
位职责领取薪酬,以岗定薪,不另外
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
2.2.3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综合考虑
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经营情况、岗
位职责制定,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津补贴、社会保险及福利和其他
符合公司相关薪酬制度的薪酬。根据
具体任职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等多维
度因素确定。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年
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结合个人分管
业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 第十五条公司综合考虑发展战略、年
度经营情况、岗位职责,以及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责任与风
险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津
贴金额及发放方式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除年度津贴外,不再享受公司其
他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不
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
核。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
任何薪酬,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
外。
(三)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其董事职务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及其
他薪酬。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月度固
定薪酬、月度考核薪酬、年终考核薪
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年
终考核薪酬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低于
60%,任期激励收入标准按年终考核薪
酬的3%累加计算。年终考核薪酬和任
期激励收入按实际任职时间分段计
算。具体薪酬标准根据其在公司担任
的具体职务及岗位确定,并依据公司
薪酬与考核管理、任期制与契约化管
理及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年终考核薪酬
的确定及支付,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完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成情况,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
钩。副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奖金
和任期激励收入标准及总额,按照公
司薪酬与考核管理、任期制与契约化
管理及相关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依
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分配方
案,副职之间适当拉开差距。其中,
绩效表现特别优秀的副职高级管理人
员,其相关年度绩效奖金与任期激励
收入可以超过正职。
(六)职工董事按照其在公司的具体
职务和岗位所对应的公司薪酬与考核
管理、激励方案等相关规定等执行,
以岗定薪。薪酬年终兑现以公司总经
理(公司正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薪酬为标准(不含单项奖励)的70%
兑现。 |
| 无 | 第十六条公司综合考虑行业薪酬水
平、发展战略、岗位价值、经营效益
及人力资源政策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薪酬
分配关系,推动薪酬分配向核心骨干
岗位、生产一线以及紧缺急需的高层
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员工
薪酬水平。 |
| 无 |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评价体系,严格按照公司
薪酬与考核管理、任期制与契约化管
理相关规定,规范组织实施绩效考核
评价工作。 |
| 无 | 第十八条公司可根据行业特征、业务
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年度绩效奖金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
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
| 无 | 第十九条公司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
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实现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
| 4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 第四章薪酬支付 |
| 4.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
发放制度执行;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
月发放。 | 第二十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月度固定薪酬、月度考
核薪酬等按月支付。年终考核薪酬按
年支付,并预留一定比例在年度报告
披露及绩效评价后统一清算,绩效评
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结束后,根据任
期绩效考核结果,于考核结果认定当
年一次性兑现。 |
| 4.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各类社
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的
款项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
缴。 | 第二十一条公司支付给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
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个
人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
积金等费用。 |
| 4.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
发放制度执行;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
月发放。 |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
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执行,
按月发放。 |
| 无 |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工作岗位调整或任职变动的,按易
岗易薪原则,自相关任命决定作出的
次月起执行新岗位薪酬标准。 |
| 3.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
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 |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换届、改选或在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个人绩效考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以发放。 | 核结果计算薪酬并依本制度发放。 |
| 无 |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
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
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
行利益输送。 |
| 4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
| 无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
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
年度绩效奖金、任期奖励收入的止付
追索程序。 |
| 无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对
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
奖金、任期奖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
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
| 4.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被董
事会认定为无法履职,严重违反公司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受到监管机构的通报批
评、处罚,辞职或被免职等情况时,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薪酬或津贴,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薪酬或津贴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公司有权
予以重新考核并视情节轻重减少、中
止或取消未支付的年度绩效奖金、任
期奖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年度绩效奖金、任期奖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或者在分管业
务领域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被董事会认定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
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党纪政务政纪处分,或者受到监管机
构的自律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纪律
处分、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存在被
免职、辞职等情况的;
(五)被有关监管机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认定为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 |
| 无 | 第二十九条已离任或者退休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本制
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
的,公司仍可依据该条规定,对其任
职期间的年度绩效奖金和任期激励收
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 6附则 | 第六章附则 |
| 无 | 第三十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
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
| 6.1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
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
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
| 6.2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解释,报
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
| 无 |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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