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油工程(600339):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00:52:37 中财网
原标题:中油工程: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中国石油集团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
保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石
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子公司(以
下简称各单位)的担保管理工作。

公司本部及各单位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
程序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包括保证担保、物权担保、
现金担保等担保类型,其中,保证担保,即以资信为保证,
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担保,即以特定财产权利为债务
履行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方式;现金担保,
即以现金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包括定金、押金、保证
金等方式。

公司及各单位下列业务事项适用相关规定,不适用本规
定:以现金担保方式保障非融资类债务履行的,执行公司资
金、合同等相关制度。因开展金融业务缴纳的相关保证金,
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行为包括提供担保和接受担
保。

提供担保是指公司或各单位(统称提供担保企业)以保
证担保、物权担保、现金担保等方式保障被担保人履行债务
的法律行为。

接受担保是指公司或各单位(统称接受担保企业)作为
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保证担保、物权担保、现
金担保等方式保障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

第五条 提供担保按照担保对象,分为为自身提供担保
和对外担保,其中:
为自身提供担保是指公司及各单位以物权担保、现金担
保等方式为本单位自身提供担保的行为。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各单位以保证担保、物权担保、现
金担保等方式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行为。

提供担保按照担保用途,分为授信担保、履约担保和融
资担保,其中:
授信担保是指提供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办理综合授
信业务而提供的担保。

履约担保是指提供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能够保证履
行合同义务而提供的担保。

融资担保是指提供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借款和发行
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
的各种形式的担保。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总金额,指提供担保企业为被
担保基础业务承担的最高责任上限,即当被担保企业无法履
行合同项下义务或法定义务时,提供担保企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或合同约定须代偿的最高金额,或是须代为履行的最高
额履约责任。

本规定所称担保余额,指提供担保企业以各被担保基础
业务的担保总金额为基准,综合考虑项目合同变更、被担保
基础业务履行进度等确定或估算的当前需承担担保责任的
额度。

第七条 公司担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担保事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被担保基础业务所在国家(地区)和企业注册地相
关法规等强制性规范,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范性、指导性文
件要求及担保文件约定。

(二)规模管控。严格遵守“非必要,不担保”“担保
主体下沉”原则,准确研判担保必要性,根据公司战略规划、
自身财务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担保规模。原则上单户
子企业(含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净资产的50%,
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
不得比上年增加。

(三)有限担保。公司及各单位只能为符合条件的全资、
控股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原则上应当具备持续
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担保责任范围应当确定,提供担保原
则上应当有明确的担保总金额和期限,担保相关法律文本中
对担保总金额和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应结合被担保基础
业务合同等与担保人担保责任直接相关的证据进行估算。

(四)严格审批。公司及各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提
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严格遵照权限规定审批办理担保事项,
不得擅自调整审批权限,或超权限审批。

(五)严控风险。公司及各单位应科学合理制定担保方
案,审慎确定担保主体,全面评估担保风险。规范操作流程,
全过程监控和管理担保动态,及时发现风险事项,防范和降
低担保风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本部财务部是担保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
责担保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和实施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公司年度担保预算,拟定年度担保预算
议案;
(三)组织审查公司及各单位担保事项,办理公司本部
担保业务;
(四)办理公司本部担保涉及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
审批、备案、注销等手续;
(五)组织各单位研究可能引发担保风险的重大事项应
对措施,并督促各单位积极应对;
(六)统计分析担保信息,组织开展担保业务检查和考
评;
(七)指导、监督各单位的担保管理工作;
(八)管理担保事项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本部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论证和
审查被担保基础业务及担保方案,强化公司担保全过程、全
方位管理,其中:
(一)计划发展部负责协助审查投资项目涉及的担保方
案,负责审查涉及担保业务的投资计划相关内容;
(二)市场和新兴业务部负责审查市场开发过程中涉及
担保业务的拟投标项目相关内容;
(三)项目运营管理部负责审查担保项目基础业务相关
内容,在担保存续期间负责跟踪项目进展,监控工程组织实
施风险,并进行协调管控;
(四)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查被担保基础业务所在国
社会安全形势及风险,组织项目QHSE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QHSE隐患;
(五)企管法规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评估担保业务
相关法律风险,审查担保合同文本、审查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协调处理担保法律纠纷等工作;负责相关董事会及股东会的
筹备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六)纪委办公室(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及各单位担保
基础业务进行专项审计,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计发现问
题进行整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担保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
(一)执行公司担保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担保管
理制度及流程;
(二)管理本单位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及履行授权
范围以外的担保事项审批程序;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协同负责
担保管理工作;
(四)组织评估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科学合理预测被
担保基础业务的可行性、经营前景、盈利能力等,开展担保
事项法律论证、制定担保方案及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五)跟踪被担保基础业务进展情况,统计并上报担保
信息,及时报告影响担保执行的重大事项,防控担保风险;
(六)办理本单位被担保基础业务及担保行为涉及的国
家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核准、审批、备案、注销等手
续;
(七)编制本单位年度担保预算并履行上报程序;
(八)对于接受担保事项,对提供担保企业的资质、偿
债能力、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定担保物的价值,及
时收取并妥善保管相关担保物、款项和权利凭证等;
(九)负责与本单位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的担保业务归口
管理工作。

第三章 提供担保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被担保基础业务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企业
业务定位,满足公司拓展市场、优化完善产业布局、引进技
术、弥补发展短板和提升公司整体实力的需要。严禁为相关
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禁止的业务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加强担保全过程风险管理,
全面论证被担保基础业务可行性,合理制定担保方案,按约
开展被担保基础业务,有效控制担保责任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及各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
构、职能部门等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担保人,但分支机构
经其所属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第十四条被担保基础业务在仅签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
协议的阶段,不得对其提供担保。被担保基础业务在投标、
主合同谈判等阶段涉及担保事项的,应在履行标前审查后向
提供担保企业报告。

第十五条提供跨境担保的,应根据相关国家和地区外
汇管理部门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担保关键条款变更导致担保责任扩大的,包
括但不限于担保范围扩大、担保总金额增加、担保期限延长
等情形,应视同新的担保按照担保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并及时修改替换担保文件原件或签订补充文件修改相应条
款。涉及物权担保的,应及时办理担保物权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若被担保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二)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
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等不具备持
续经营能力的;
(三)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
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四)与提供担保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
解决的;
(五)其他可能导致担保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形等。

第二节担保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及各单位提供担保实行年度担保预算管
理。公司及各单位应当按年编制担保预算(统称为年度担保
预算),并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年度担保预算内容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
(一)本年度担保存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类型、
被担保基础业务进展情况、担保人及其经营情况、担保总金
额、预计年末担保余额等;
(二)当年拟解除的担保事项及实施安排;
(三)预计下一年度新增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
保类型、被担保基础业务规模、担保总金额、预算年度末担
保余额等,并提供相关测算依据;涉及公司审批的担保事项,
原则上应当对被担保基础业务基本情况、担保人及其经营情
况、受益人情况、反担保情况等逐一说明;
(四)存在担保风险显著上升甚至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
事项,各单位应报送被担保基础业务进展和担保风险情况,
测算相关风险敞口,已确认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应一并报送相
关会计凭证和确认依据;
(五)存在专项检查等途径发现担保相关问题的,应报
送整改计划及进展情况;
(六)其他或将影响年度担保预算的事项。

第十九条各单位年度担保预算应当经本单位“三重一
大”决策程序审批通过后,报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核,并由公
司财务部汇总形成公司年度担保预算。公司年度担保预算需
经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批,公司对外担保年度预算
需经党委会前置审议后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担保关键要
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的,各单位需重新履行预算
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及各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年度担保预算内
提供担保。在担保预算年度内,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预算外担保:
(一)新增担保总金额超过预算新增担保总金额;
(二)年末实际担保余额超过预算年度末担保余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各单位出现预算外提供担保的,以
及担保预算上报准确度较低的情形,除合理原因外,按照相
关考核要求调降相关年度担保考核评级。

第三节担保管理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在年度担保预算内为自身或
对外提供担保的,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担保类型、事
项、金额等划分为四类,并相应设定管理权限:
(一)一类担保按程序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对外担保;
2.公司及各单位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对外担保;
3.公司及各单位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对外担保;
4.按照对外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
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及各单位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各单位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各单位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关联方的含义及担保项目涉及的关联交易须遵守证券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二类担保按程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在股东会授
权审议范围内,公司及各单位为自身提供担保或为各级子公
司担保,单笔担保金额大于等于公司及各单位审批授权金额;
(三)三类担保按程序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在
股东会授权审议范围内,公司及各单位为自身提供担保或为
各级子公司担保,单笔担保金额小于公司及各单位审批授权
金额并大于各单位自行审批授权金额;
(四)四类担保由各单位自行审批:为自身提供的履
约担保且单笔金额小于等于各单位自行审批授权金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各单位严禁为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
企业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严禁为参股企业超股权比
例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为控股企业超股权比例提供
非融资担保的,原则上应当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提供足额反
担保或保障措施。公司及各单位因主营业务需要,为控股企
业超股权比例提供非融资担保且未设定反担保或其他保障
措施的,应当经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批通过并上
报公司财务部,公司按照担保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节融资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对外提供融资担保,同时应
遵守以下审批规定:
(一)公司及各单位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的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但是确因客观需要
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应经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后,
报公司履行审批流程。

(二)公司及各单位为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办理融资
担保事项,应“一事一议”,经本单位决策程序审批通过后,
报公司履行审批流程。

(三)对控股企业确需超股权比例提供融资担保的,需
经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批通过后报公司履行审批
流程。对控股企业超股权比例提供的超额担保部分须由其他
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
的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 融资事项涉及担保的,担保事项作为融资
条件的组成部分,可与融资事项合并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就
高原则”从严统一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节担保申办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企业应当于开展完成以下工作后,
向提供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一)分析本单位的资信状况,包括基本情况、财务状
况、经营情况、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二)分析被担保基础业务合法性、可行性、安全性,
对于需要国家部委或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或核准的被担保基
础业务,需办理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
(三)制订被担保基础业务风险控制预案;
(四)提出担保方案,明确履行担保责任时本单位应承
担的责任,必要时提供足额保障措施,并提供该保障措施相
关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证明;
(五)被担保企业担保事项经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通
过。

第二十八条 提供担保企业接到担保申请后,应开展以
下工作:
(一)审查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被担保基础业务相关材料,
就国别、投资、项目、安全环保风险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
(二)研究担保方案,商议担保条件,草拟或审查担保
相关法律文本;
(三)开展担保方案法律论证,提出针对担保事项及担
保风险的法律意见。

提供担保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
门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担保方案应与被担保基
础业务共同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担保事项应上报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一)被担保基础业务基本情况,包括业务合同及金额、
期限、履约地、工作内容、被担保企业履约责任等;
(二)被担保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公司股权
结构、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审
计的近三年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
营业收入、净利润(含少数股东损益)、资产负债率、预计
下一会计年度结束时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未决
诉讼等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等;
(三)担保受益人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背景、资金实力、
信用评级等;
(四)担保方案主要内容及风险分析,包括担保方式、
责任、担保总金额、期限等;担保相关法律文本中未约定担
保总金额和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根据基础合同或担保相
关法律文本中与提供担保企业付款义务关联度最高的金额
和期限作为担保项下相关义务的参考金额和期限;
(五)有反担保方案的,应说明反担保方案的主要内容,
包括担保方式、责任、金额、期限等;
(六)同一笔债权涉及数个担保人的,应说明各个担保
人及其承担的责任、担保总金额、履约条件、股比等基本情
况;
(七)涉及跨境担保的,应分析说明被担保基础业务所
在地的社会安全形势及风险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条 办理担保事项申请应同时上报配套材料。配
套材料内容一般包括:
(一)被担保基础业务的相关批准文件,对于需要国家
部委或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或核准的被担保基础业务,应在出
具担保前取得相应的备案或核准证明文件;
(二)被担保基础业务可行性分析及履约能力和相关风
险分析;
(三)被担保基础业务主合同关键条款,外文编制的需
提供中文摘要,属于重大项目的被担保基础业务还需提供可
行性研究报告,外文编制的需提供中文摘要;
(四)担保相关法律文本原文及中文翻译、风险分析及
法律意见;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被担保企业的财务报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年度担保预算内的一至三类担保事项执行
以下审批流程:
(一)申请提供担保的各单位,就需要开展的担保事项
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
(二)公司财务部收到担保事项申请报告及配套材料后,
根据被担保基础业务类别会商本部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
(三)公司财务部汇总相关意见,并向申请提供单位进
行反馈(如有),并根据后续反馈情况整理分析后形成报告,
根据公司担保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审批完成后,公司财务部向申请办理担保企业下
达批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办理年度担保预算以外担保
事项,根据当年担保预算审议授权进行审批,如未授权需经
股东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在年度担保预算内的第
四类担保事项由各单位财务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
履行本单位相关决策程序。未经本单位决策审批及授权程序,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加盖公司印鉴或签名形式提供任何形
式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 提供担保申请审批通过后,提供担保企业
应将完成审批手续的担保相关法律文本报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人签署。涉及担保物权登记、跨境担保登记的,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办理提供担保事项时,提供担保企业一般
应留存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基础业务主合同、担保文件,涉及融资担
保的应一并留存相关融资文件;
(二)提供物权担保的,应留存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
和有关原始资料;
(三)反担保函、反担保文件或其他保障措施的相关资
料;
(四)审批流程文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六节担保续存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担保存续期间,提供担保企业应对被担保
基础业务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要求被担保企业定期提供履约
情况报告,充分识别可能引发担保履约的风险并采取相应防
范措施。

被担保企业应及时向提供担保企业报送被担保基础业
务进展情况,包括合同进度、收付款情况、提供担保余额、
预计变动、影响担保风险的重大变动事项及处理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被担保企业破产经法院受理后,担保受益
人作为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提供担保企业应参加破产财产
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八条 提供担保企业按照担保文件履行担保责任
后,应当立即启动担保追偿程序。

第七节担保到期
第三十九条 担保期限届满,各单位应按不同担保方式
做好担保解除工作:
(一)提供保证担保的,应要求受益人出具担保责任解
除证明文件并索回担保文件原件,如担保文件约定担保到期
或条件成就后担保文件自动失效的,可不收回原件;
(二)提供物权担保的,应及时办理担保物相关解押手
续;
(三)提供现金担保的,应及时足额收回相关款项;
(四)属于跨境担保的,应按照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相
关规定,及时办理担保到期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担保提前到期的,公司及各单位应按照担保
正常到期的相关程序及时做好担保解除工作,并按照管理权
限报备。

第八节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
预算和事项,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各单位担保总额等。

第四十二条 有关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知
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将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章 接受担保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办理接受担保事项,接受担保企业应当持
续关注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与履约能力,被担保基础业务进
展与风险水平等,确保本单位担保权益不受损害。公司及各
单位原则上不得接受自然人仅以保证形式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办理接受担保事项,接受担保企业应当在
以下方面做好尽职调查,确保接受的担保合法、有效,保障
我方担保权益:
(一)提供担保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
履行公司决议程序,担保文件签章应当真实有效;接受上市
公司担保的,提供担保企业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二)接受保证担保的,提供担保企业的设立和运作等
应当符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要求,且在担保总金额范围
内经评估具备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
(三)接受物权担保的,抵押、质押标的应当符合所在
国家(地区)担保法律规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明确,原则
上应当履行物权登记手续,资产价值较高的应当聘请专业机
构开展资产评估;资产公允价值波动较大,或是涉及“一物
数保”的,原则上应当采取有效方式确认资产价值对担保余
额的适当覆盖比率;
(四)接受现金担保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和公司
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相关款项。

第四十五条 办理接受担保事项,应按照合同管理制度
严格审查担保相关法律文本,明确担保方式、金额、范围、
责任和期限等内容。接受担保方式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需登
记报批的,要严格履行登记报批手续,确保担保效力。

公司及各单位在合同谈判、法律审查等环节应当坚持勤
勉尽责原则和国有资产安全原则,严禁以简化审批流程、提
高审批效率等任何理由,擅自放弃或弱化合同担保条款的设
定或执行。

第四十六条 办理接受担保事项的,一般应留存以下资
料:
(一)被担保基础业务主合同、担保文件,涉及融资担
保的应提供相关融资文件;
(二)由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接受担保企业应当对担
保文件签章的真实有效性、决议程序的合规性等进行验证,
并留存相关材料;接受上市公司担保的,应一并留存相关公
开披露文件;
(三)接受保证担保的,应留存提供担保企业最近三年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资信证明文件;无法取得的,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对提供担保企业的履约能力开展持续评估,并
留存相关评估结论;
(四)接受物权担保的,应留存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
和有关原始资料;
(五)接受担保企业审批流程文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四十七条 担保到期前,接受担保企业应根据被担保
人履约情况,及时履行担保解除或展期程序。涉及合同纠纷
或诉讼的,应及时主张索赔权利。

第五章 担保信息管理
第一节司库系统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担保事项信息化管理。办理担保
事项时,申办担保事项的单位(以下简称申办单位)应当按
要求在司库系统办理担保开立、变更、撤销、注销、突发事
件登记等事项,上传被担保基础业务合同、担保文件及其他
相关审批及登记材料,完成线上审批流程。

第四十九条 对于各单位自行审批办理的担保事项,相
关申办单位应当于下列时点通过司库系统完成登记:
(一)担保文件签署或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涉及
境外项目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延长至担保文件签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二)相关担保物权生效、变更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
(三)担保相关法律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10个
工作日;
(四)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担保文件约定的担保设
立、变更、撤销、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第二节报告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对存在担保事项的单位实行定期报告
管理。各单位针对年度担保事项运行情况,向公司财务部报
送年度担保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等要求的其他
报告。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按月向公司财务部上报担保业务执
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存量、担保项目执行
情况、担保项目毛利率、项目现金流情况及担保项目风险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建立重大担保事项报告机制。对于下
列提供担保重大事项,各单位应当于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时起
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财务部,同时按照控股股东有关规定履行
报告程序。情况紧急的,应先口头报告;同时应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将跟踪、处理结果履行上报程
序:
(一)被担保基础业务所在国家(地区)发生战争、政
变等风险,所在国家(地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
化;
(二)被担保基础业务受到相关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
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影响,导致重大变化的;
(三)被担保基础业务相关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担保企
业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被担保企业
产生重大损失,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
(四)被担保企业不能履行被担保基础业务相关合同义
务,担保受益人对提供担保企业主张债权;
(五)被担保基础业务出现欺诈、诉讼、索赔等风险;
(六)抵押(质押)物损毁、灭失、价值非正常减少,
或抵押(质押)物被有关机关查封、扣押、冻结;
(七)不可抗力导致被担保基础业务无法执行;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担保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担保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业务办理
单位(包括提供担保及接受担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公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负责本单位担保文件、
项目基础资料、审批文件、担保变更或解除文件以及其他相
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担保档案管
理工作,保证担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不得随意毁损或
任意带出。加强纸质、电子档案移交管理,实行担保档案移
交全过程关键环节签字控制,使移交及流转有迹可查。

第五十五条 担保事项档案保存期限依照会计档案管理
要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被担保基础业务所在国家(地区)
和企业注册地相关法规对担保相关事项法律时效有更长时
间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对各单位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
督和检查。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担保管理
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有
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
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定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的,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集团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中国石油集团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工程股份〔2022〕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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