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603759):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00:52:34 中财网
原标题:海天股份: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等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公司同意,子公司可在权限范围内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除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应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注重科学决策,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六条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等为目的,实现成本锁定及风险规避。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直接或间接所需的原材料,不得参与从事其他的期货业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七条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及子公司如与其关联方符合前款情形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除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外,尚需遵守《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与关联方共同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约定。

第九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条公司须备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董事会可基于上一年度发生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及对于下一年度拟开展的业务情况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经授权后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额度金额。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和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并签署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管理层根据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子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具体审批权限可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和额度内,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业务部门: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监控金融衍生品价格波动市场行情、识别评估市场风险;拟定交易策略及具体执行计划,编制交易方案;执行具体的交易计划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交易情况。

(二)财务部: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与金融机构核对交易明细和持仓情况;安排交易所需的保证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公司应合理调度资金,避免因资金不足导致交易违约;定期向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持仓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

(三)监察审计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计和监督部门,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七)公司财务部、业务部应当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台账管理制度,对每一笔交易进行登记,记录交易日期、交易对手、交易品种、交易金额、交割日期、合约汇率、保证金情况、公允价值变动及损益等信息,确保交易记录完整可追溯。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违约、市场剧烈波动、流动性危机等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策略、持仓情况、盈亏状况等敏感信息。相关业务操作岗位之间应当相互独立,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第二十四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原始资料、交易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由财务部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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