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准激光(688826):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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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8月27日 00:38:0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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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频准激光: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826 证券简称:
频准激光 公告编号:2026-003
上海
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
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
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433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1,000.00万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8月13日出具了《上海
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13556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3,000.00万股变更为4,000.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00万元变更为4,000.00万元。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6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最终情况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及办理工商登记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拟对上市后适用的《上海
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其名称变更为《上海
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相关登记、备案结果及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及备案的情况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公司原章程自动废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是否需要股
东会审议 |
| 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2 | 《总经理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3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4 | 《内部审计制度》 | 修订 | 否 |
| 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制定 | 是 |
| 7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制定 | 是 |
| 10 |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 制定 | 是 |
| 1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 12 | 《舆情管理制度》 | 制定 | 否 |
上述拟修订和制定的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余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及新制定的部分治理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
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
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上海
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对照如下: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年【*】月【*】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2026 6 15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
“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1,000万股,于2026年8
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万元。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0,000,000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
|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估
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估值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相应的治理
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相关同类且标的相关的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 | 第四十八条 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相应的治理
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 |
| 构审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权机构审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的非职工
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
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
并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
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股东提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
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
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的非职工
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股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
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
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
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股东提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
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 (四)如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的,则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 (四)如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的,则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
下列标准提交审议:
1、(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由
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估
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估值
的百分之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
批的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由董事会审批: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
下列标准提交审议:
1、(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由董事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百分之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
分之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
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
批的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由董事会审批: |
|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估
值百分之零点一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三百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估值百分之一以上,且超
过三千万元的交易,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报告,并将该等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
本条所述“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
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3、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与关
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
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
分之零点一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三百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且超过三
千万元的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
告,并将该等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述“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
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3、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与关
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
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
助无相应担保; |
| 助无相应担保;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
(9)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
(9)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
|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媒体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注:除上述对照表中的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简称及全称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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