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贝卡(600439):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临2026-026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因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立案。2026年7月30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2号),具体详见公司2026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或“公司”),住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瑞贝卡大道666号。 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控股”),住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瑞贝卡大道666号。 郑文青,女,瑞贝卡董事长、总经理、瑞贝卡控股董事 朱建锐,男,瑞贝卡董事、财务总监 陆小林,女,瑞贝卡监事会监事长、融资结算部部长 胡丽平,女,瑞贝卡董事、董事会秘书 郑有全,男,瑞贝卡实际控制人、瑞贝卡控股董事局主席 陆素月,瑞贝卡控股董事、副总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瑞贝卡、瑞贝卡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胡丽平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瑞贝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瑞贝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虚增货币资金,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4年6月,瑞贝卡及其全资子公司许昌瑞贝卡发制品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向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2023年、2024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114,550万元、123,329.11万元、45,73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0.50%、44.73%、16.72%;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23,850万元、30,974万元、29,44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43%、11.24%、10.77%。 截至2024年12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瑞贝卡未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2年12月至2024年6月,瑞贝卡为隐瞒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实,通过虚构资金入账、资金往来不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货币资金22,850万元、30,974万元、29,44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4.35%、5.86%、5.64%。 瑞贝卡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虚增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2022年至2025年6月,瑞贝卡及工艺公司向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或代瑞贝卡控股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上半年发生额分别为114,550万元、123,329.11万元、118,249万元、31,686.86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05%、43.60%、42.89%、12.06%。截至2025年6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瑞贝卡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瑞贝卡董事长、总经理郑文青知悉并放任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督促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审慎关注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董事、财务总监朱建锐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实施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监事、资金部门负责人陆小林具体实施案涉被占用资金划转事项及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董事、董事会秘书胡丽平未审慎关注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组织、指使实施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瑞贝卡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有全知悉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并决策部分资金占用事项,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瑞贝卡控股董事、副总裁陆素月分管瑞贝卡控股资金工作,决策并组织实施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丽平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未参与案涉资金调拨业务环节,未从中获利,事先并不知情。二是案涉关联交易知悉人员并未按照规定向申辩人及董事会报告,导致申辩人无法及时组织披露,并非申辩人主观过错。三是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对案涉事项已进行审慎关注,对财务信息无核查的法定义务。四是无主观过错,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五是案涉资金已全部归还,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六是量罚过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与同类案例对比失衡,与其薪酬水平不匹配。综上,胡丽平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申辩人作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并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在瑞贝卡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资金支持和上市公司归还事项的情况下,申辩人未对瑞贝卡与控股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了解、核实,未能及时组织信息披露,并书面签署保证案涉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另有在案证据证明,申辩人至少于2024年8月已知悉瑞贝卡存在非经营资金占用事项,但仍未能及时组织披露关联交易,并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申辩人作为瑞贝卡董事、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认定其为案涉定期报告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申辩人提交的问询货币资金增加原因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职尽责。申辩人关于不知悉、无主观过错的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申辩人所提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未直接参与资金占用、非财务专业人员等均非免责的法定理由。 二是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直接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阻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申辩人关于资金占用已归还,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是本案责任认定及量罚已综合考虑申辩人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对违法行为的知情程度、所起作用等因素,量罚幅度并无不当。不同案件之间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类比。申辩人提出的薪酬水平情况并非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综上,我局对胡丽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五、对郑有全处以100万罚款; 六、对陆素月处以8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230万元罚款; 八、对陆素月处以2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600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330万元罚款; 八、对陆素月处以2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8条“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并披露:(一)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满12个月;(二)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将在满足条件后尽快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知识和会计准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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