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14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了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6年8月25日上午10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江淦钧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蓉女士列席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内容请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除对照表修订的内容以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司章程》(2026年8月草案)。
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供应链”)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减资的相关事宜。本次减资后,宁波供应链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减至1,000万元,公司仍持有其100%股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
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
其他家具制造;室内装饰、装修;厨
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软件批发;
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
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
(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销售本公
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
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
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家具批发;家具设计服务;家具安
装;家具和相关物品修理;家具零
售;家居饰品批发;软件开发;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房维护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家具制造;家具销
售;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
配件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
务;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
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
售;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非
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
用器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
杂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建
筑装饰材料销售;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专业设计服务;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货物进出口;信息系统
运行维护服务;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软件销售;数据处理和
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
| | 储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
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百货
零售(食品零售除外)。 | 服务;技术进出口;信息系统
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咨询策
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
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市
场营销策划。 |
| 2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职工
代表董事除外)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3 | 第八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没有
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 第八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之
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值超过0.5%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 |
| | 上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某项关联交易时,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项关联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全部独立董事均与关联
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余董事应
当将该项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
(五)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除非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至(六)
项关联交易前,应当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评估、审
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
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 | 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超过5%的
交易;
(三)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四)某项关联交易时,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全部独立董事均与
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其
余董事应当将该项关联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七)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
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
决;
(八)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九)虽然按照规定属于
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
| | 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
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
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事项时,股
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 但独立董事、董事会认为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关
联交易。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
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
联交易。
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5%的交易,应当披露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
者评估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评估:
(1)《上市规则》第
6.3.1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
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
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
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
例;
(3)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
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
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
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
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
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
于无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
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
一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
| | | |
| 4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
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
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但提名
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
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
的方式提出,候选人应当自查是否
符合任职条件,并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及符合任职条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方
应当对候选人任职条件及详细资料
予以核查。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如拟选董事人数多于一人,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
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八十五条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
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
选人数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
书面的方式提出,候选人应当
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及符合任职条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方应
当对候选人任职条件及详细资
料予以核查。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如拟选董事人数多于一
人,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
| |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
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
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
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
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
票作废;
(二)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
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
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
事数之积。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
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
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
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
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
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
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
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 | 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
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
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
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
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
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
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选举董事时,公司
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
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
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
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
之积。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对
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
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
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
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
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
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 |
| | 同的董事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 |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
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
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
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
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
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需
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5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 第九十九条非职工代表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
| | 一。 |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6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的两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董事
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结
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7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
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
| |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对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 |
|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会决议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
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8 | 第一百一十条本条所指的交易,包
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
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资产、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
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 第一百一十条本条所指的交
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
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
| |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指标(该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
下列指标(该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
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经营管
理层的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 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未
达到下列指标(该指标计算中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的,由总经理办公
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
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
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
| |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须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交易事
项;对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如有以
特别决议通过程序性要求的,从其
规定。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条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
告或者评估报告。
(二)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
到下列指标(该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
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
| | 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三)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6.1.3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有关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标准的交易事项;对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如有以特别决议通
过程序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 |
| | 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
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3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
(六)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
(四)公司管理制度对担保、
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证券投
资、委托理财、融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易事项以及符合《上市规则》
第6.1.6条要求的该交易标的
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三)广州索菲亚投资有
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依照
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其授予的对外投资额度
权限执行。
(四)上市公司发生的交
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免于按照《上市规则》第6.1.3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
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
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
《上市规则》第6.1.3条第一
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
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
(五)公司管理制度对担
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融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审批权限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
| 9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按本章
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
交易,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有权在权
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审批部分关联
交易。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以下关
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金额不足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金额不足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不足
0.5%的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
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按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董事会有权在权限范
围内授权总经理审批部分关联
交易。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以
下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30万
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
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不
超过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不
超过0.5%的交易。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 |
| | | 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
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
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