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网安(00226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第3版) 目次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人员组成...................................2 第三章职责权限...................................2 第四章议事规则...................................3 第五章附则.......................................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确保独立董事在委员会中保持过半数。 第八条证券投资部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任岗 位的职责范围、重要程度,制定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负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 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进行考评; (五)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方案) 及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和股权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薪酬委员会制定的 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以专人、邮件、电子通信、传真 方式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向委员提供与 议题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紧急情况下需立即召开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5小时通知前述人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 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