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002164):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或“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 1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项目投资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编制了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国家产业政策持续加码,精密减速器等关键传动部件迎来高质量发展机遇 智能制造与未来产业是我国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及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2025年 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实施产业创新工程,加快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推动具身智能、脑机接口等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精密减速器作为智能制造装备、机器人等领域不可或缺的核心传动部件,其技术突破与产业化应用对提升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产业引导与规范方面,国务院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培育发展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深化拓展“人工智能+”行动,促进新一代智能终端和智能体加快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 2025年 12月联合印发的《“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亦提出推动具身智能产品创新,并在典型制造场景率先应用;此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2024-2025年)》中也明确要求围绕精密减速器等核心传动部件制修订共性技术标准,推动解决产品高性能、高可靠性、长寿命等关键问题。 上述一系列产业政策的密集出台,为我国精密减速器及关键传动部件行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政策引导下,提升精密减速器产品的综合性能与量产稳定性、推进核心传动部件的高质量发展已成为行业必然趋势。这不仅为优化我国工业体系的整体配套能力提供了保障,也为具备深厚产业基础与丰富规模化制造经验的本土传动企业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与发展机遇。 2、下游智能制造装备及机器人产业需求稳步释放,精密减速器市场空间广阔 (1)工业与人形机器人双轮驱动,下游核心应用市场规模持续扩张 当前全球制造业正加速向自动化与智能化方向演进,机器人产业作为智能制造的核心载体,展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下游应用市场的持续扩张主要由工业机器人与人形机器人双轮驱动。 1)工业机器人在智能制造中加速渗透带动市场规模稳步扩张 工业机器人是具备自动控制、可编程及多自由度作业能力的核心自动化设备,主要涵盖多关节、SCARA、并联及协作等构型。近年来,在智能制造转型提速与劳动力成本上涨的双重驱动下,其产业渗透率持续攀升;通过有效替代重复性与危险性劳动,工业机器人正加速推动生产系统向自动化、智能化与柔性化转型,在提升生产效率、保障工艺稳定性及改善产品品质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据,随着下游应用场景及市场需求持续扩大,全球及中国工业机器人市场均呈现高增长态势。全球市场方面,工业机器人市场规模从 2020年的 745亿元扩大至 2025年的约 1,143亿元,2020年至 2025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8.94%。预计该市场将于2029年进一步加速增长至1,809亿元,2025年至 2029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2.16%;中国市场方面,工业机器人市场规模从2020年的 314亿元增长至 2025年的 527亿元,2020年至 2025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10.91%。预计至 2029年该规模将达到约 888亿元,2025年至 2029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3.93%。未来,在智能制造持续深化、劳动力成本压力持续以及各行业加速自动化升级的支撑下,工业机器人市场将保持增长势头,推动上游机器人零部件行业快速发展。 2)人形机器人加速商业化落地推动国内外市场规模快速爆发 人形机器人拥有类人外形与仿生运动特性,是应用前景广阔的智能装备,可广泛布局工业生产与家庭消费两大领域。相较于传统工业机器人,其人形结构能够适配更多特殊作业环境,可承担仓储物流、货物转运、阶梯搬运等劳动负荷较高的工作。在家庭场景中,结合对象识别、精准导航等智能化技术,人形机器人可驱动末端执行装置完成多类型复杂动作,覆盖丰富的家庭服务需求。 从产业趋势来看,2025年是人形机器人的量产元年。目前来看,机器人重点厂商在 2025年均有百台级到千台级别的量产并进行商业化部署。全球市场方面,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数据,2025年全球人形机器人市场规模约为 23亿美元,预计至 2029年将快速增长至 129亿美元,2025年至 2029年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 53.89%。国内市场方面,根据高工机器人产业研究所(GGII)的数据,2024年中国人形机器人市场规模为 21.58亿元,预计到 2030年将达到近 380亿元,2024年至 203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高达 61.30%。 (2)精密行星减速器行业需求呈现强劲增长态势 精密行星减速器主要由太阳轮、行星轮、内齿圈及行星架等结构组成,凭借独特的行星结构,具备体积小、精度高、大扭矩、抗冲击、效率高及长寿命等综合性能特征。作为实现机械设备精准动力传输与控制的关键传动部件,精密行星减速器广泛应用于具身智能机器人、移动机器人、新能源装备、工业母机、半导体设备及特种装备等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领域。 随着我国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升级,精密行星减速器的市场需求持续扩大。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数据,中国精密行星减速器市场规模已从 2021年的 14.8亿元快速增长至 2025年的 36.8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 25.5%。未来,在具身智能人形机器人逐步迈入规模化商用阶段,以及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新兴应用场景不断涌现的驱动下,预计到 2030年中国精密行星减速器市场规模将达到 121.6亿元,2025年至 2030年的复合增长率将达到 27.0%,行业需求展现出高度的成长确定性。 (3)谐波减速器依托传统与新兴领域双轮驱动,迎来广阔增量空间 谐波减速器主要由波发生器、柔轮和刚轮三个基本构件组成,工作时依靠柔轮产生可控的弹性变形波来传递运动与动力。凭借传动精度高、体积小、重量轻、传动比大、运转平稳等显著特点,谐波减速器主要应用于工业机器人、协作机器人及人形机器人中负载较小的关节部位,并广泛覆盖数控机床、半导体制造设备、医疗器械等对空间与精度有严苛要求的高端制造领域。 在全球及国内市场,谐波减速器均展现出稳健的增长态势。据 Global Growth Insights统计,2025年全球谐波减速器市场规模已达 11.6亿美元,其中中国所在的亚太地区占比 35%-40%,为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从应用结构来看,工业机器人需求占比 40%-45%,是谐波减速器的核心应用场景。在国内市场,除了工业机器人、自动化装备及半导体设备的稳步增长外,人形机器人产业化进程的加速也为行业带来了强劲的爆发性增量。此外,随着 GB/T30819-2024《机器人用谐波齿轮减速器》国家标准的实施及相关鼓励政策的落地,产品的精度、寿命与可靠性进一步规范,国产化替代进程正加速走向深入。 3、立足传统齿轮制造主业,积极推进精密减速器业务布局 公司作为中国齿轮行业首家 A股上市公司,自成立以来便专注于机械传动与控制应用领域,专业从事减速机、电机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目前,公司主导产品已涵盖减速机、电机、智能机电一体化产品及自动化门控系统,并主持或参与制定了多项国家及行业标准。多年来,公司在传统工业传动及机电一体化领域确立了稳固的市场地位,积累了丰富的规模化制造与品质管控经验,构建了极为坚实的业务基本盘。 随着国内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入,智能自动化装备对核心传动部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动产品向精密化、微型化、集成化方向演进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积极顺应市场需求变化并把握行业机遇,公司立足在传动设备领域积累的制造基础,持续推进产业链的拓展与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公司于 2025年 8月正式投建精密减速器产业化开发项目,稳步向高附加值的精密传动领域延伸。当前,公司精密传动部件板块锚定具身智能等新兴赛道,谐波减速器、精密行星减速器等核心产品的批量试样及供货正稳步推进,并已于 2026年上半年初步实现营业收入,达成从技术布局到产品落地的阶段性突破,逐步构筑公司未来的全新增长引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正是公司践行上述业务拓展规划、保持主营业务竞争力的重要举措。通过本次定向增发,公司将在原有工业传动制造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精密行星减速器和谐波减速器的生产规模,突破高端制造环节的产能瓶颈。这不仅有助于充分发挥公司内部的技术与产业协同效应、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公司的传动产品矩阵,更将推动公司整体业务结构的升级优化,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培育出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拓展公司业绩的第二增长曲线 高端装备制造与核心传动部件是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领域,在国家大力推动制造业向智能化、高端化转型的宏观背景下,下游产业对精密行星减速器及谐波减速器的需求呈现出持续、快速的增长态势。公司深耕机械传动领域多年,在传统减速机、电机等业务领域已建立了稳固的市场基础与核心竞争力,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导向并顺应产业升级趋势,是公司实现长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公司在稳固传统主营业务优势的基础上,将高附加值的精密减速器业务确立为未来拓展的核心方向。公司自 2025年起已着手拓展精密减速器业务,并已开始投建精密减速器产业化开发项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旨在通过资本市场的支持加快这一战略布局的落地速度,有效解决新业务在规模化制造过程中的产能掣肘。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大幅提升精密减速器产品的批量供货能力。 这不仅有助于公司充分把握当前核心传动部件国产化替代的市场机遇,更标志着公司正式将精密减速器业务打造为拉动业绩增长的第二曲线。新业务的顺利放量将极大丰富公司的盈利来源,优化整体业务结构,从而为全体股东创造更为丰厚、持久的投资回报。 2、建设精密传动研发中心,持续提升公司核心技术与创新能力 精密减速器行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型产业,随着下游智能装备及机器人产业的飞速发展,应用场景对传动系统的综合性能提出了更为严苛的指标要求。面对不断升级的市场需求,公司必须持续加大底层技术的研发投入,通过技术创新不断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有限时间内快速响应并开发出契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通过实施精密传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司将围绕精密减速器材料应用与工艺性能两大方向开展深度技术攻关:一方面开展精密减速器材料改性研究,提升精密减速器强度与使用寿命;一方面推进生产工艺迭代优化,增加测试检验手段以提高精密减速器传动精度与运行稳定性,满足下游客户对高性能精密减速器日益增长的需求。 依托该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引进先进的研发与测试设备,并进一步吸引和培养一批具备专业背景的技术人才。精密传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将显著缩短公司产品开发周期,提升公司对下游市场需求的响应速度,为公司在精密传动领域的持续技术迭代与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3、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资本结构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张,资金需求随之增长。精密减速器的研发制造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涵盖技术研发迭代、加工设备购置以及市场渠道拓展等多个环节。伴随公司既有工业传动业务的稳健发展,叠加精密减速器新业务加速落地推进,公司整体营运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加。公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所带来的资金需求,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夯实基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净资产规模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有利于缓解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精密减速器智能制造项目”、“精密传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及产业发展趋势,并且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上述募投项目建成运营后,可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行业地位,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从而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优势。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公司业务的稳健、可持续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公司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的融资成本较高,若公司进行债务融资,会导致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上升,进而降低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能够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健性,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以促进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实现。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为长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及其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含)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及其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含)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及其适当性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息,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尚需股东会审议、深交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票的情况,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在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③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发行定价的具体约定和符合上述规定的详细说明详见本报告“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和“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针对本次发行,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况。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东力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宋济隆、许丽萍,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涉及《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4、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一条的规定 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一条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的规定 最近三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二条的要求。 (3)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四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个月。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 (4)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资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要求。 5、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深交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尚需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及相关议案,且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的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将对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及相关议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履行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上述具体内容,请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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