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002164):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00:22:32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东力: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在充分尊重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处理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基于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等重要因素。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间隔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投资、支出事项。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每年以现金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现金方式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3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的规定处理。

(三)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长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形成明确意见。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证,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四、本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公司在制定分红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必要时对公司分红回报规划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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