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002011):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00:17:09 中财网
原标题:盾安环境: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6-03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12月2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 2023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2023 12 25
(二)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军和章周虎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5日(以下简称“公示期”),公司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4年1月5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4年1月1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在授予前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向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刘金平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已就前述相关议案在股东大会通知阶段(即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8日)向截至当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月3日)的公司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在前述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六)2024年1月24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880.9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61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499.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3.21元/股。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军和章周虎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七)202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授权日,并同意以6.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67名激励对象授予880.92万股限制性股票,以13.21元/股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499.00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同意前述授予事项。

(八)2025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
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九)2025年7月28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李建军和冯忠波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十)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5 11 20 2023
(十一) 年 月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65,436,182股减少至1,064,602,139股。

(十二)2025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十三)2025年11月25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李建军和冯忠波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2025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6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十四)2026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38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未能在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公司将对到期未行权的1,744,866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2026年2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十五)2026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十六)2026年6月25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2023
销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李建军和冯忠波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十七)202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十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第一期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61元/股调整为6.51元/股,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21元/股调整为13.11元/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10
记日的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8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8月11日。

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且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现金红利已实际发放,未由公司代收。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 ” “ ”

(以下简称《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6.61-0.10=6.51元/股。本次调整内(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本次调整后的每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3.21-0.10=13.11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分别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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