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超导(68812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00:04:46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超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
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
制挂钩。

(五)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协调。

第四条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依据年度经营计划、战略
目标及财务状况,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地区发展状况,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
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八条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
贴每人每年人民币捌万元(税前);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亦不领取津
贴。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或者专职董事,按照在公司任
职的职务、岗位责任、工作绩效确定薪酬标准。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职务、工作绩效等确定薪
酬标准。

第十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或者专职董事,以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一)基本薪酬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
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以及个人业绩挂
钩,按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进行考评后决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
以选择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度发放。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或者专职董事的基本薪酬按
月发放,年度奖金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或者专职董事、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具体比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
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与追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
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尚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二十一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
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二十二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幅
度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
露原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
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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