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的议案》。
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基于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根据《公司法》《境外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及上市后适用的《苏州
同时,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相关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事宜。
《公司章程(草案)》及《议事规则(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公司相应修改了部分现行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并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行
上市审核并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注册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30104200股,于2020年8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行上
市审核并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注册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30104200股(以下简称“A
股”),于2020年8月28日在上交所科创
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
普通股(以下简称“H股”),前述H股于
【】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3,330,125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式。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公司发
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法
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
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左昱昱、左晶、孙
雪珍、李谦、左晖、冯斌、陈正东、尹锋、
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
谱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
众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
众盛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设立
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5,000,000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1元。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左昱昱、左晶、孙
雪珍、李谦、左晖、冯斌、陈正东、尹锋、
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
谱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
众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
众盛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设立
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5,000,000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83,330,125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股,
均为普通股。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
假设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公司的总股本
为【】万股,均为普通股;其中A股普通
股183,330,1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H股普通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
|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
提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就上述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
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
条例》《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所有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
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
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
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
以采用手签方式或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
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
方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不时生效的
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
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
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
的地址。 |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 |
| | 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不包括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
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对公司股份的
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名册正
本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
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
续。如果公司备置H股股东名册副本,当
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任何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
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H股股东
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
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H股股东因
遗失股票而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H股股
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
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在股东会
上发言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
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
……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
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
……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
|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
| | 诺。 |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担保。
…… |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电话会
议等形式召开。公司亦可提供视频会议、
在线会议以及其他电子通信或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监管规定认可或要求
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需提供
网络投票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 |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
交易所规定,完成必要的备案和公告。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应按照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
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召开应当按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 |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上交所惩戒;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
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 |
| |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消
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
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个
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如股东为认可结算
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公司
代表或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
何股东会上担任其代理人。 |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
其代理人)的除外)。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由其
合法授权人士签署。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至少在该授权文件委托投票的有
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
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 |
| | 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
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
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
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
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类别,授权书由认可结
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
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
(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
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
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
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
股东。 |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报告。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包括自愿清盘);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在适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投票表决时,有两
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
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要求,若任何股东须就相关议案
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就指定议案
只能够表决赞成或反对,则该等股东或其
代表在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所作出
的任何表决不得计入表决结果内。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在符合所适
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前提下,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可采用电子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或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作
为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该
部分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自股东会决议生效之日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自股东会决议生效之日就
任,但选举议案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若因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无法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
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
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
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
事项应按照法律、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
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
| 第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 第一○○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对董事连任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 第一○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规定。 | 第一○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 第一○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 第一○三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 第一○三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情况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
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亦视为亲自出席。 |
| 第一○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或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第一○六条股东会可以通过普通决议的
方式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
事,1名为职工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3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董事会由7名至12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少于3名且不得少于全
体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1名为职工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3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第一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前提下,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 |
|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
| 第一一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一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一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
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第一一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
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
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 第一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
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权限范
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更严格规定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二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二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法律法规或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
会议及投票表决有额外限制的,应当同时
符合相关规定。 |
| 第一二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传真、视频。电话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第一二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传真、视频、电话
等)或者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二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二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
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二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第一二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 第一二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第一二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二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二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一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三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一三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三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有3名或以
上,由董事会选举或者更换,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人数
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 第一三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有3名或
以上,由董事会选举或者更换,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人数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主席)。 |
| 第一三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三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第一三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三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 第一三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三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 第一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第一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五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五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五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 第一五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国家有关部
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五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时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五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
束之时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五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 | 第一五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托一名或以上
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
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息
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
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要求。 |
| 第一五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五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若因法律法规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
法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
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
应调整。 |
| 第一六五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 第一六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
|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 第一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
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七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 第一七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
到通知。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H
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
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
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
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
站发布信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
供给公司H股股东,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
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公司通讯。 |
| 第一七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七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或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书
面方式进行。 |
| 第一七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
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话、短信、微信方式送达的,以
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一七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
以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
电子邮件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话、短信、微信方式送达的,以通知日
期为送达日期。 |
| 第一七六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七六条公司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站
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
息。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
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 |
| | 指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信息;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
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
该公告必须按有关《香港上市规则》要求
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其中包
括 香 港 联 交 所 披 露 易 网 站
(www.hkexnews.hk))及《香港上市规则》
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
| 第一七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七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香 港 联 交 所 披 露 易 网 站
(www.hkexnews.hk)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一八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八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
站(www.hkexnews.hk)公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一八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八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
站(www.hkexnews.hk)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
| |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八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八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
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九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九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
站(www.hkexnews.hk)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 第一九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九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二○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二○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 |
| | 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第二○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第二○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本章程中“关联交易”
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
连交易”;“关联方”包含《香港上市规则》
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关联关系”包含
《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系”。
(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
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义
一致;“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
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
| 第二○八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 第二○八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
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