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银行(601128):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本行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本行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本行、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本行、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豁免披露。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本行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六条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本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任何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填写完整并签章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表》(附件),说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申请时还应提交董事会办公室为核查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定,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本行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本行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在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期内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 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时,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核实情况,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对外披露: (一)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释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三)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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