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股份(600997):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32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5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公司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同时根据《河 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冀国资字〔2026〕56号)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担保行为,现拟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一、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一)为充分发挥公司集中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 效率,强化供应链管理,公司拟统一采购润滑油脂并销售给所属子公司,因此,公司的经营范围需增加“润滑油脂批发、零售”(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为准),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 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共铁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建议修改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零售;电线、电缆经营;润滑油脂批发、零售;日用杂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共铁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上述经营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为准。 (二)为依法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严控对外担保代偿风险,根据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冀国资字〔2026〕56号)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事宜,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 董事会审批,董事会行使对外提供担保权限时,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建议修改为: “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百分 之四十。单户企业对外担保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出现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为子公司确需超股比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事宜,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 董事会审批,董事会行使对外提供担保权限时,应当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二、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根据《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冀国资字 〔2026〕56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关 于对外担保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达到本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建议修改为:“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单户企业对外担保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出现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为子公司确需超股比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达到本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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