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励精密(92013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励精密”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永励精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6年 3月 3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6年 5月 22日出具《关于同意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43号),公司股票于 2026年 7月 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2,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9.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5,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9,405,962.2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6,194,037.74元,到账时间为 2026年 6月 26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4949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6,194,037.74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或备案登记程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前已由公司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截至 2026年 6月 26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实际已预先投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49,405,962.26元(不含增值税),截至 2026年 6月 26日止,公司已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4,069,811.32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2026年 8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2026年 8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6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该等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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