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励精密(920136):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5148号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6年 6月 26日《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专项说明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资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控制度,保证专项说明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专项说明发表独立的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6年 6月 26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 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 换专项鉴证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