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公司于 2026年 6月 4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批复,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00股,于 2026年 7月 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由 36,631.04万元变更为 41,631.04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36,631.04万股变更为 41,631.04万股。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拟相应修改《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交所审核并于【】年
【】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万股,于【】年【】月【】
日在北交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交所审核并于 2026
年 6月 4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5,000万股,于2026年7月22
日在北交所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631.04万元。 |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万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1,631.0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41,631.04万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
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
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
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
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
照北交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
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所 |
| | 持有的规定期间不得转让的股份,应
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限售。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
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还应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即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
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了解和认可,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最大化。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辞职报告在其完成工作
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生效。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
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
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
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还应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即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
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了解和认可,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最大化。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
|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
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
任。 | 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辞职报告在其完成工作
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生效。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
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
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
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相关的 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
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 5年以
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
书并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建立薪酬管理
制度,包括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
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 |
| |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
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
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
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
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
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
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
工薪酬水平。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
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
据。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
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
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
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 |
| | 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
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
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
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
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
|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
利润。 |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
利润。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第一百九十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有第二百〇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〇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