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针(300803):关联方识别流程与报告规定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23:37:26 中财网
原标题:指南针:关联方识别流程与报告规定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识别流程与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明确公司关联方识别的流程与报告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姓名、身份证号;
(二)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法人名称、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在其任职或成为公司主要股东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名单;
(二)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三)其本人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第五条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其控股股东的名单(如有);
(二)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三)担任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名单;
(四)前款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五)上述第三项人员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单; 报告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

第六条 如果根据相关协议或安排,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根据上述规定在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后二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七条 上述申报的义务将持续至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具有本规定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日起满12个月止。

第八条 公司员工在处理日常业务时,发现符合关联方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公司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确定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下发到各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董监高任职情况等的变化对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清单进行持续更新,并在更新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该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下发到各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识别、申报和日常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公司总经理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 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
(二) 及时申报和提供交易信息和资料;
(三) 按时提交审批或披露所需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议案、中介机构报告等;
(四) 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在与新增供应商、经销商、客户等进行业务洽谈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交易金额进行预估。对预估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各责任单位应收集有关供应商、经销商、客户的背景信息和基本资料,以识别是否可能发生潜在的关联交易。上述信息及资料收集工作应在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前完成。上述限额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与法人进行业务往来的,预估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二) 与自然人进行业务往来的,预估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
关联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被及时识别和申报的,各责任单位应在发现或识别出该关联交易时,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或降低违规的风险,立即按规定申报该项交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及时办理关联关系的申报、隐瞒或协助他人隐瞒关联关系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在关联交易审批、信息披露等方面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或提请股东会罢免等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5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